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778號
- 原告
- 許榮唐
- 被告
- 基宏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芯怡即陳怡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宏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19,2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2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