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929號
- 原告
- 楊奇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宏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67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9,05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8,55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