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965號
- 原告
- 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俊郎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勳律師
- 被告
- 王至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原告撰狀日期民國114年11月5日書狀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568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聲明第2項=20,800*23+805*6.00000000≒483,56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5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