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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96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俊郎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律師
被告
王至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原告撰狀日期民國114年11月5日書狀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568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聲明第2項=20,800*23+805*6.00000000≒483,56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5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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