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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訴字第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周俞宏

上訴人
即被告
蔡凌宗
送達代收人
詹喻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0元(即上訴人在原審全部敗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43,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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