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凌宗
- 送達代收人
- 詹喻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0元(即上訴人在原審全部敗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43,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