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字第143號
- 原告
- 薛中梅
- 被告
- 黃彥竣即王祈Hair Salon
- 被告
- 豐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韋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豐釀髮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豐釀有限公司」。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經查:本件共同被告為豐釀有限公司,而非「豐釀髮品有限公司」,此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誤寫,自應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