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朴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陳劭宇

  • 當事人
    葉銀心魏麒軒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永承謝宗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葉銀心 相 對 人 魏麒軒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黃永承 謝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與相對人魏麒 軒發生車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相對人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與魏麒軒負連帶賠償 責任。聲請人業已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現由鈞院以113年度朴簡字第244號審理。聲請人起訴,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聲請人因家庭因素,目前實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且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前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朴簡字第244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復經審核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阮玟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