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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字第20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羅紫庭

原告
蔡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繼承人王銘勝(歿)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王銘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其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結婚、子女外,其餘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王銘勝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依前開繼承系統表,提出記載被告姓名、地址及更正訴之聲明之追加被告書狀(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俾送達被告)。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限期命原告補繳3,970元,如逾期未完整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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