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原小字第10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林良一
- 被告
- 武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23元,及其中新臺幣4,571元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