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原小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羅紫庭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洋慧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原小字第1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王裕程 被 告 洋慧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27元,及其中新臺幣6,471元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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