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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原小字第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羅紫庭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告
羅詠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32元,及其中新臺幣5,893元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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