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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原簡字第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孫偲綺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訴訟代理人
謝景宇
被告
羅永傑

楊肖玲即盈利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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