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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1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吳芙蓉

原告
耀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寶
訴訟代理人
方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育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並提出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就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沒有記載原因事實(原因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等),因此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超過期限沒有補正,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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