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128號
- 原告
- 耀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寶
- 訴訟代理人
- 方杰
- 被告
- 蔣育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有明文規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並無記載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本件之原因事實到院,但是原告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依照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的聲請就沒有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