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1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吳芙蓉

原告
耀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寶
訴訟代理人
方杰
被告
蔣育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有明文規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並無記載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本件之原因事實到院,但是原告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依照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的聲請就沒有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在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