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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154號

給付培訓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美綾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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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余宗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雨瑄間請求給付培訓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上述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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