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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小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林望民

  • 當事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柏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21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陳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772元,及其中6,013元自民 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如附表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負欠如附表所示電信欠費、小額代收款、專案補貼款等總計37,772元未為清償,遠傳電信已於111年7月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訴 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附表(金額:新臺幣) 門號 電信欠費 小額代收款 專案補貼款 合計債權金額 0000000000 2,965元 5,960元 11,546元 20,471元 0000000000 3,048元 5,990元 8,263元 17,301元      合計 37,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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