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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271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劭宇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林依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以113年度桃小字第243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858元,及其中新臺幣12,375元自民國11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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