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年度嘉小字第302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漢凌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源
- 被告
- 蘇柏菘
- 被告
- 達昇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金照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嘉小字第30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5 月8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5 月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通 譯 李苑如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11元,及被告蘇柏菘自民國114 年4 月12日起,被告達昇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4 年3 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71,其餘由原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065 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