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31號
- 原告
- 宮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哲宇
- 訴訟代理人
- 桑春雨
- 被告
- 崴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奕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