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小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陳劭宇
- 原告洪瑞麒
- 被告鄭琬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377號 原 告 洪瑞麒 被 告 鄭琬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誤將虛擬貨幣轉帳至幣託交易所帳號第rPZ*****RNW(0)號帳戶內,並以該帳戶持有人為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經本院函詢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依職權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被告的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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