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98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郭書妤
- 訴訟代理人
- 王裕程
- 被告
- 陳宏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77元,及其中新臺幣7,172元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