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小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鄭惟仁
- 上訴人銘仁大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銘仁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惟仁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25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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