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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5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杜維銘
被告
宇恩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471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其中756元由原告負擔,其餘744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被告於113年4月20日16時15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與原告保戶大奔國際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所有,由訴外人陳進海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二、本件依原告不爭執被告所提出之系爭車輛於事故後所拍攝之現場照片(即本院卷第85頁上方右側2張照片),原告標示撞擊位置為右後燈、後燈下飾板與右後葉子板三者相連處(即上開照片藍色原子筆圈起處)。依上開照片所示,無法看出右後燈有受損情形,僅後燈下飾板與右後葉子板間接縫有突起、凹陷之痕跡,且原告標示撞擊位置亦非後保險桿,故原告請求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後保險桿、右後燈之維修,均與本件事故無關。

三、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未稅零件殘價:2,600÷1.05≒2,476,2,476÷(4+1)≒495。

㈡、折舊額:(2,476-495) ×1/4(每年折舊率)×(1+1/12)(系爭車輛出廠至發生事故之實際使用期間為1年又20日,以使用1年1月計)≒536。

㈢、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2,476-536=1,940。

四、得請求賠償系爭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工資2,700元+塗裝5,707元(計算式為:9,000元×7,800元12,300元)+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1,940元+零件營業稅124元=10,471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金額 備註 1 後BP(保險桿)拆裝  0元  2 後BP送修  1,800元 工資 3 後BP烤漆  4,500元 塗裝 4 右後燈換 1 4,600元 零件 5 右後燈拆裝  400元 工資 6 後燈下飾板換 1 2,600元 零件 7 後燈下飾板拆裝  400元 工資 8 後燈下飾板烤漆  1,800元 塗裝 9 右後葉鈑金  2,300元 工資 10 右後葉烤漆  6,000元 塗裝 11 右後葉內裡鈑金校正  未修理  12 右後葉防銹  未修理  總計:工資4,900元、塗裝12,300元僅收9,000元、零件7,200元,合計2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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