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小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孫偲綺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竣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59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陳永祺 被 告 張竣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108元,及其中新臺幣3,803元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意雯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惟被告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3,803元、提前終止 契約之專案補貼款11,309元、6,996元,合計22,108元,又遠傳 電信於民國111年7月1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迭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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