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小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陳柏任
- 法定代理人唐念華
-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進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70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蔡進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辯論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柏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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