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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73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孫偲綺

原告
黃秋娟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
被告
林易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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