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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給付退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周俞宏周俞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滕柏綱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
原告
之13
被告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洪薈芳 住○○市○○路○段000○0號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居台北市○○區○○路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小字第760號給付退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1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通 譯 李苑如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1,377元整,及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及應於本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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