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771號
- 原告
- 統鑫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柏宏
- 訴訟代理人
- 廖格蔚
- 被告
- 李維倫
- 被告
- 新港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葉孟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辯論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