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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771號

代位請求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柏任

原告
統鑫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宏
訴訟代理人
廖格蔚
被告
李維倫
被告
新港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葉孟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辯論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陳柏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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