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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011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吳芙蓉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告
官家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是在苗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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