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吳芙蓉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官家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01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官家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是在苗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江芳耀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