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696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何建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鍾迪訓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為鍾迪訓,未記載被告身分證號等年籍資料及地址,被告身分及地址均不詳,致本院無法確認被告人別及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被告年籍及住居所地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696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鍾迪訓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為鍾迪訓,未記載被告身分證號等年籍資料及地址,被告身分及地址均不詳,致本院無法確認被告人別及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被告年籍及住居所地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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