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救字第11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TRI SUGIANTI
- 相對人
- 即被告
- CACIH UNENGSIH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CACIH UNENGSIH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惟因來台從事看護工作,於印尼尚有家人須扶養,積蓄又遭被告借用未還,目前無資力再支出裁判費,又本件返還借款之訴,證據齊全,非被告所能否認,而被告拒不還款,導致原告權益受損等語,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嘉義簡易庭114年度嘉簡字第563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復經審核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