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敏榕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鐘敏榕以外之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本院已調得相關被告之姓名年籍等資料,如有必要,應依規定前來聲請閱覽卷宗)。
二、記載完整之被告姓名、住所以及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計算之繕本或影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嘉簡字第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敏榕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鐘敏榕以外之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本院已調得相關被告之姓名年籍等資料,如有必要,應依規定前來聲請閱覽卷宗)。
二、記載完整之被告姓名、住所以及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計算之繕本或影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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