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49號
- 原告
- 洪嘉駿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泰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振宏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雅璘律師
- 被告
-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香
- 被告
- 方新翔
- 參加人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吉雄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庭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案情複雜且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金額之46倍,爰依參加人之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