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9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劭宇

原告
旺品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灯山
被告
嚴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然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75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2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