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旺品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灯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嚴嘉琪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補正
上訴理由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