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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年度嘉簡字第334 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吳芙蓉吳芙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永利旺運輸企業即許雅茹
被告
張綺晏即張羿婕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嘉簡字第33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4 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4 月2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通 譯 李苑如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89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為認諾,依法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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