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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3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楊謝秋枝
原告
特別代理人 楊麗娟
被告
龔鳳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3號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50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其中50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3,5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繫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原告於114年2月27日、114年4月29日訊問期日變更及追加其求償項目,經本院於114年5月5日將訊問筆錄送達被告,原告於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又變更及追加其求償項目,經本院於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曉諭,原告自114年8月7日起,如變更或追加求償項目,依上開規定,應得被告同意,此有筆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嗣後提出之書狀,雖載稱有陸續新增之損害,惟其既未為變更或追加,當不在本件裁判範圍,合先敘明。

原告減縮後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56,244元,及自114年6月19日言詞辯期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陳述:

㈠被告於112年11月21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沿嘉義縣梅山鄉中山路由北往南方向逆向行駛,途經中山路與玄廟路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左轉彎,適原告同向步行穿越道路,因而遭被告碰撞受傷。被告肇事因素比例為10分之7,原告為10分之3。

㈡原告於車禍發生後,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下稱慈濟醫院)急診,就醫過程、診斷病名及醫囑如附表一所示。最初診斷病名為「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背部挫傷、腦震盪」(下稱最初傷勢),其後診斷病名陸續增加「腰椎第四五節滑脫併椎管狹窄」、「腰椎第3-4-5節椎間盤突出併滑脫」、「腰椎第四五節滑脫併椎管狹窄與第三四節椎孔狹窄」(以下合稱腰椎症狀)、「疑似失智」、「失智前期」(以下合稱失智症狀),又醫囑「因骨質疏鬆且多處持續痠痛,施行益穩挺針劑治療注射」(下稱骨鬆症狀)。上開最初傷勢、腰椎症狀、失智症狀、骨鬆症狀均與車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原告之身體健康時好時壞,於113年11月25日稍有轉好,於113年12月30日開始變壞,被告所提出之影像檔案光碟,係以使原告陷於錯誤之方法取得,否認有證據之適格。

㈢原告於車禍發生後,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下稱強制險給付)70,376元。被告因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為00年0月00日生,於車禍發生時平均餘命為8.8年,請求賠償之損害如下: 1.已支出醫療費790,966元:

⑴原告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114年7月25日止在慈濟醫院就醫,支出附表二所示醫療費513,034元。

⑵原告自114年6月16日起至114年7月18日止在慈濟醫院復健24次,每次支出50元,合計1,200元。

2.餘命期間醫療費130,772元:

⑴原告於餘命期間,需至慈濟醫院回診118次,其中7次係施打益穩挺針劑,每次預估支出門診醫療費590元,合計69,620元。

⑵原告施打之益穩挺針劑每劑8,736元,7次針劑醫療費合計61,152元。

3.醫療用品費42,500元:原告為醫療之需,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113年7月29日止購買附表三所示醫療用品,支出42,500元。

4.營養品費1,465,000元:

⑴原告於車禍發生後第1至2年期間,為恢復健康,需購買補體素、亞培安素、雞精等營養品補充膳食,支出430,240元。

⑵原告於車禍發生後第3至10年期間,仍需購買營養品補充膳食,預估支出1,034,760元。

5.已支出交通費79,800元(第5、6項交通費合計1,450,878元):

⑴原告於112年11月23日自慈濟醫院出院時由親屬駕車單趟返回住所,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4年4月4日止由親屬駕車自住所往返慈濟醫院就醫19次,餘命期間尚需就醫111次,合計130次,以單趟300元、往返600元計算,支出交通費78,000元。

⑵原告於113年9月2日接受手術拆線,由親屬駕車自住所往返慈濟醫院就醫,支出交通費600元。

⑶原告於113年9月6日接受失智症檢驗,由親屬駕車自住所往返慈濟醫院就醫,支出交通費600元。

⑷原告於113年11月4日接受巴氏量表評估,由親屬駕車自住所往返慈濟醫院就醫,支出交通費600元。

6.餘命期間交通費1,371,078元(第5、6項交通費合計1,450,878元):原告自114年5月31日起,於餘命期間需往返慈濟醫院回診,且自114年6月16日起,需每8日回診1次,預估支出交通費1,371,078元。

7.已支出看護費225,800元:

⑴原告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112年11月24日止,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113年1月19日止,自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9月19日止,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由親屬林採類看護81日,為基於親情關係所付出之勞力,得評價為看護費202,500元。

⑵原告自112年11月24日起至112年11月28日止,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聘僱本國看護蕭莉華4日,支出10,800元。

⑶原告自113年8月20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聘僱本國看護江品侞5日,支出12,500元。

⑷原告於113年10月28日、113年10月31日、113年11月30日、113年12月31日、114年1月31日,聘僱本國看護5日,支出5,952元。

8.餘命期間看護費2,892,501元:原告於餘命期間需聘僱外國看護,每年看護費321,389元,預估支出2,892,501元。

9.減少工作收入178,860元:原告每年從事剪檳榔工作約10個月,收入不固定,於車禍發生前17個月收入304,060元,每月平均17,886元,於車禍發生後1年之期間不能工作,減少收入178,860元。

10.減少勞動能力損害1,609,740元:原告經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基醫院)鑑定整體工作能力減損比例為10%。原告於餘命期間8.8年期間,以每月平均收入17,886元計算,預估減少勞動能力損害1,609,740元。

11.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150萬元:原告國小畢業,職業及經濟概況如上所述,遭此車禍精神痛苦不堪,身體健康未完全復原,影響日常生活甚鉅,受有非財產上損害150萬元。

㈣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被告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陳述:

㈠原告於車禍發生時,未由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肇事因素比例為5分之2,被告為5分之3。

㈡原告於車禍發生時為年逾82歲之老人,其腰椎症狀、失智症狀、骨鬆症狀與車禍發生日相隔甚久,為高齡自然退化造成,否認與車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㈢益穩挺並非用於治療因車禍造成之傷害。縱被告應負該項醫療費賠償責任,因原告請求一次給付,應扣除中間利息。

㈣附表三編號1、4非屬醫療之需,被告不負賠償責任。

㈤原告如未因車禍受傷,亦需三餐飲食,其購買營養品,實為保健食品,非用於醫療,被告不負賠償責任。

㈥原告因車禍受傷就醫且取得收據之交通費僅2,400元,逾該金額部分,僅能參酌公務人員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0點第2項,以每公里補助6元之標準計算。

㈦原告除醫囑需專人全時看護2個月期間外,其腰椎症狀、失智症狀、骨鬆症狀與車禍無關,不得請求看護費。

㈧原告於113年8月21日因腰椎症狀接受手術,於113年8月25日出院,縱腰椎症狀與車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僅需依醫囑於出院後專人照顧1個月。

㈨依司法裁判實務見解及勞動部109年12月11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8807號函,本國籍看護合理收費行情約為每日1,100元至1,200元。

㈩原告由親屬看護部分,其品質不能與專業看護相提並論,看護費每日單價應以1,200元計算。原告已逾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多年,難認尚在工作並有固定收入,薪資給付證明為私文書,否認其真正,並否認原告有減少工作收入及勞動能力損害。縱認原告尚在工作並有固定收入,因其自112年5月起之收入,與111年1月至112年4月1日之收入相較,銳減半數,且於112年7月至8月全無收入,自不得依每月17,886元之標準計算減少之收入。被告國中畢業,任職攤販,每月收入約3萬元,車禍後深感自責,且未逃避責任,原告主張之非財產上損害過高。被告如應負賠償責任,原告已受領之強制險給付應予扣除。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第9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第134條第1款前段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經查: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前揭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刑事庭113年度嘉交簡字第862號案件卷宗提示辯論,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原告主張被告為肇事因素比例為10分之7,原告為10分之3之事實,為被告否認,並以被告肇事因素比例為5分之3,原告為5分之2置辯。依刑事卷宗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照片、路口監視器影像光碟與翻拍照片,被告駕駛汽車,沿嘉義縣梅山鄉中山路由北往南方向逆向行駛,途經中山路與玄廟路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左轉彎,原告同向步行,未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因而遭被告碰撞,而肇事當時為日間,天氣晴朗,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被告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未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原告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未由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因而肇事,是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9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肇事主因,原告違反同規則第134條第1款前段規定,為肇事次因,本院依其情節,認定被告為肇事因素比例為10分之7,原告為10分之3。是原告主張被告按該比例過失相抵後負損害賠償責任,合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7條第1項規定,應屬有據;被告所辯,尚屬無憑。

㈢原告主張最初傷勢與車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業據其提出附表一編號1至3診斷證明書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至原告主張腰椎症狀、失智症狀、骨鬆症狀與車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雖據其提出形式上為被告不爭執之附表一編號4至18診斷證明書、醫療保健資料、生活照片與影片為證,惟被告否認,並以該等症狀為原告高齡自然退化造成置辯。此部分判斷如下:

1.本院調取原告自109年11月1日起在慈濟醫院、和榮內科小兒科診所、宋思權診所、嘉義縣梅山鄉衛生所、慶昇醫療社團法人慶昇醫院、蔡耳鼻喉科診所就醫病歷,囑託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下稱臺大醫院)鑑定腰椎症狀、失智症狀、骨鬆症狀是否為車禍直接造成之症狀,或因最初傷勢未癒而衍生之症狀,經該院以114年9月19日函回覆,「一開始之記錄無腰椎症狀。難以認定是否最初傷勢未癒而衍生之症狀」、「依據大林慈濟醫院2023年11月21日(事件當日)腦部電腦斷層所示,腦中無明顯挫傷、出血之報告,僅有腦部萎縮,後者無法由創傷所致。另依據2024年9月6日認知功能鑑定,臨床失智量表(CDR)為0.5分,屬輕微認知缺損,尚未達失智症之診斷,故問題之前提不存在」、「第一次住院之檢查即發現有骨質疏鬆,應為個案固有之疾病」,否定其因果關係,業經本院將上開鑑定函及病歷提示兩造辯論。原告不服該鑑定結果,經本院囑託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進行鑑定審查,該院則以115年3月17日函回覆,為尊重同業醫療專業判斷,拒卻審查,亦經本院將上開拒卻函提示兩造辯論。經核上開病歷所載內容,與臺大醫院鑑定結果並無矛盾,亦無顯然違反醫學常規之情形,則該鑑定結果應予採取。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保健資料、生活照片與影片,其內容並非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40條規定以鑑定為調查證據方法所得,其中醫療保健資料部分,經核為原告透過網路等途徑隨機下載列印,並非有體系脈絡可資判別真偽之醫學教科書或類似文獻,亦非專以原告為診斷或鑑定對象所得結果,均非可採。

2.按目前醫學上通用之臨床失智量表(CDR,或稱臨床失智症嚴重度評量表) ,0分為未失智,0.5分為未確定或仍待觀察,1分為輕度失智,2分為中度失智,3分為重度失智,4分為深度失智,5分為末期失智,其評估項目包含記憶力、定向感、解決問題能力、社區活動能力、家居嗜好、自我照料。本院依被告所提出於113年12月13日、113年12月29日、114年1月7日、114年1月8日、114年5月21日、113年12月30日、114年5月21日錄製之影像檔案光碟當庭勘驗結果為,「檔案一:原告在街道上緩慢行走,兩手放在身體後方,沒有看到有輔助步行之工具。檔案二:原告在房屋門口街道旁彎腰掃地,左手拿畚斗,右手拿掃把。檔案三:原告在街道旁推著買菜車步行。檔案四:原告和另外兩個人在騎樓下步行。檔案五:原告站立在工地旁的空地,空地旁邊有一道大約半人高的駁坎,原告先將手上的物品放在駁坎上方,再沿著駁坎的石塊往上攀爬。檔案六:原告站在路邊攤販菜攤前面,蹲下檢視芋頭的狀況,伸出右手觸摸芋頭,並且和攤販討論芋頭的品質等問題,後來原告伸出左手支撐地面,最後選了六顆芋頭,旁邊一位沒有入鏡的女子表示他要買這些芋頭,後來原告起立,身旁有買菜車,原告和攤販、未入鏡女子繼續談論芋頭的保存與烹調方式,並提醒該女子尚未付款,原告後來又再彎腰觸摸菜攤的高麗菜。該女子與原告對話過程中,謝謝原告協助購物。檔案七:原告右手拿雨傘,左手拿裝有物品的塑膠袋,在路邊行走,未入鏡的女子向原告表示,原告在過年前曾經與女子相遇,並協助女子購買芋頭,為何芋頭攤沒有在原處擺攤,原告向女子表示因為這裡禁止再擺攤了,女子問攤位現在何處,原告轉身指著遠方,告知攤位應該在遠方一個豬肉攤附近,女子向原告表示感謝」,此為兩造不爭執。經核上開檔案,係在公眾場所錄製,與原告對話之人,以買菜、烹飪、問路等主題進行對話,難認對原告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方式取證,而有違背證據任意性原則情事,於民事訴訟上應得採為證據,原告謂被告以使其陷於錯誤之方法錄影蒐證為由,否認該項證據之適格,尚非可採。本院依勘驗結果對照附表一診斷證明書及前開量表之評估項目,認截至114年5月21日即最後錄影日為止,原告肢體靈活,思考順暢,記憶清楚,方向感良好,能與陌生人自然對話互動,雖已高齡,十分健康,堪信其因車禍造成之最初傷勢,已經治癒,亦無失智。原告聲請調查證人廖家麟即為其治療腰椎症狀、失智症狀、骨鬆症狀之醫師,證明其至今傷勢未癒且衍生病症,雖為被告同意,惟證據是否調查及其內容之取捨,為法院之職權,本院就腰椎症狀、失智症狀、骨鬆症狀與車禍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一節,已得明確之心證,該證人自無調查必要。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

3.原告因車禍造成最初傷勢,惟未造成腰椎症狀、失智症狀、骨鬆症狀,已如前述。依附表一編號1至3診斷證明書內容,為車禍造成之最初傷勢,療程至113年3月18日告一段落,原告請求被告就113年3月18日以前所受損害負責,應屬有據;依附表一編號4以下之診斷證明書內容,陸續新增療程,並新增腰椎症狀、失智症狀、骨鬆症狀,因與車禍無關,原告請求被告負責,尚屬無憑。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經查:

㈠已支出醫療費部分:

1.原告主張其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114年7月25日止在慈濟醫院就醫,支出醫療費513,034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附表二所示醫療費收據為證。經核其中編號1至7支出日期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113年3月18日止,金額合計11,084元,為車禍造成,原告主張受有醫療費損害11,084元,堪信為真。編號8以下已逾113年3月18日,非車禍造成,原告主張受有醫療費損害,尚非可採。

2.原告主張其自114年6月16日起至114年7月18日止在慈濟醫院復健24次,每次支出50元,合計1,200元之事實,經核已逾113年3月18日,非車禍造成,原告主張受有醫療費損害,尚非可採。

㈡原告主張其於餘命期間,需回診118次,其中7次需施打益穩挺,每次支出590元,合計69,620元,又益穩挺針劑每劑8,736元,7次合計61,152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醫療費收據為證,被告則否認支出必要性。本院調取原告上開病歷,囑託臺大醫院鑑定益穩挺針劑是否用於治療最初傷勢未癒而衍生之症狀,所需療程多久(是否終生皆需定期用藥),經該院以114年9月19日函回覆,「是,原本使用保骼麗治療,但後來背痛惡化才使用益穩挺」、「一般建議12個月,後續使用保骼麗即可」,業經本院將上開鑑定函及病歷提示兩造辯論。原告不服該鑑定結果,經本院囑託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進行鑑定審查,該院則以115年3月17日函回覆,為尊重同業醫療專業判斷,拒卻審查,亦經本院將上開拒卻函提示兩造辯論。經核上開病歷所載內容,與臺大醫院鑑定結果並無矛盾,亦無違反醫學常規之情形,則該鑑定結果應予採取。益穩挺為每隔12個月施打1次,則原告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113年3月18日止,需施打1次,所生醫療費590元連同針劑費8,736元,合計9,326元,為車禍造成,原告主張受有醫療費損害9,326元,堪信為真;逾此部分,尚非可採。

㈢原告主張其為醫療之需,購買附表三編號2、3所示醫療用品,分別支出8,000元、13,5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收據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至原告主張其為醫療之需,購買附表三編號1、4所示醫療用品即護腰、醫用背架,分別支出1,500元、19,500元之事實,雖據其提出統一發票、收據為證,惟被告否認支出必要性,經核原告最初傷勢為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背部挫傷、腦震盪,未及於腰部,原告未舉證證明購買護腰原因,已難認其有該項需求,又編號2、4同為背架,原告未舉證證明重複購買背架原因,亦難認其又該項需求,此部分主張,自非可採。

㈣原告主張其為恢復健康,需購買營養品補充膳食,包含已支出及將來預估支出部分合計1,465,000元之事實,為被告否認。原告所提出如附表一編號9、10、12、13、15、18診斷證明書雖有需加強鈣質與營養補充之醫囑,惟該項醫囑係於原告診斷有腰椎症狀、失智症狀、骨鬆症狀以後為之,難認係因車禍而有支出必要性,況老人購買營養品補充膳食者,比比皆是,未必受傷或罹病始有該項需求,不能與服用藥物進行醫療以恢復身體健康相提並論,此部分主張,自非可採。

㈤原告主張其於112年11月23日出院時由親屬駕車返回住所,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4年4月4日止由親屬駕車自住所往返慈濟醫院就醫19次,餘命期間尚需就醫111次,合計130次,以單趟300元、往返600元計算,支出交通費78,000元,於113年9月2日接受手術拆線,由親屬駕車自住所往返慈濟醫院就醫,支出交通費600元,於113年9月6日接受失智症檢驗,由親屬駕車自住所往返慈濟醫院就醫,支出交通費600元,於113年11月4日接受巴氏量表評估,由親屬駕車自住所往返慈濟醫院就醫,支出交通費600元,餘命期間需支出交通費1,371,078元之事實,為被告否認,並以原告因車禍受傷就醫且取得收據之交通費僅2,400元,逾該金額部分,僅能以每公里6元之標準計算置辯。經核被告所稱交通費2,400元,乃原告於訴訟之初主張往返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之支出,業據其減縮,被告所辯,尚有誤會。原告最初傷勢,遍及胸部、背部、腦部,則其搭乘計程車就醫,自屬合理必要。依本院調取之計程車資試算表,原告自住所前往慈濟醫院計程車資單趟390元、往返780元,依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收據,及本院調取之健保就醫紀錄,原告於112年11月23日由慈濟醫院出院,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3年3月18日止往返慈濟醫院就醫10次,此為兩造不爭執。則原告於前開期間支出之交通費為8,190元(計算式:390*1+390*10*2=8,190),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逾此部分,非因車禍造成,尚非可採。

㈥原告主張其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112年11月24日止,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113年1月19日止,自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9月19日止,由親屬林採類看護81日,為基於親情關係所付出之勞力,得評價為看護費202,500元,自112年11月24日起至112年11月28日止,聘僱本國看護蕭莉華4日,支出10,800元,自113年8月20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聘僱本國看護江品侞5日,支出12,500元,於113年10月28日、113年10月31日、113年11月30日、113年12月31日、114年1月31日,聘僱本國看護5日,支出5,952元,於餘命期間需聘僱外國看護,每年看護費321,389元,預估支出2,892,501元之事實,為被告否認,並以原告僅需專人全時看護2個月,看護費單價過高置辯。依附表一編號1至3診斷證明書醫囑,原告需專人全時看護2個月,至編號4以下之診斷證明書內容,陸續新增療程,並診斷新增腰椎症狀、失智症狀、骨鬆症狀,因與車禍無關,原告縱需看護,尚難請求被告負責。又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得請求看護費,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患者如由親屬看護,衡情均能盡心盡力,無微不至,其品質不遜於聘僱看護,不能因親屬看護,遂謂看護費損害低於聘僱看護。關於原告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112年11月24日止,由親屬林採類看護,自112年11月24日起至112年11月28日止,聘僱蕭莉華看護,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113年1月19日止由親屬林採類看護部分,業據原告提出看護證明、看護費收據為證,且未逾2個月,其總金額為148,300元(計算式:202,50081*3+10,800+202,50081*52=148,300),平均每日金額為2,514元(計算式:3+4+52=59,148,30059≒2,514,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合於目前社會一般看護費收費行情,尚屬適當,被告所辯,尚非可採,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至原告主張自113年8月20日起及餘命期間之看護費損害,經核已逾113年3月18日,非車禍造成,尚非可採。

㈦原告主張其每年從事剪檳榔工作約10個月,於車禍發生前17個月收入304,060元,每月平均收入17,886元之事實,為被告否認。原告雖提出薪資給付證明、工作影片為證,惟被告否認薪資給付證明形式上之真正,經核該項證據為私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應由原告就其真正負舉證責任,又其內雖記載自112年1月至6月、112年9月至11月各月之薪資所得,少則6,660元,多則19,660元不等,惟工作影片不能證明各月確有相符之工作量及收入,本院調取稅務資訊連結作業之原告所得資料並提示兩造辯論,上開證據亦未見原告曾申報前揭所得,自難認為原告從事剪檳榔工作並獲得收入,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則原告主張其不能工作1年減少收入178,860元,自屬無憑。

㈧原告於車禍前並未從事剪檳榔工作並獲得收入,於車禍後自無減少勞動能力損害可言。則其主張受有餘命期間減少勞動能力損害1,609,740元,尚屬無據。

㈨兩造之學歷、職業與經濟狀況,如各自所述,除原告於車禍前並未從事剪檳榔工作並獲得收入一節已如前述外,其餘互不爭執。爰審酌被告係因逆向行車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原告經歷多次門診追蹤治療,精神痛苦,惟傷勢尚非重大不治或難治,並衡量兩造上述學歷、職業與經濟狀況,認原告主張之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尚非可採。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經查:原告於車禍發生後,已受領強制險給付70,376元,為兩造不爭執。是原告所受損害,經過失相抵並扣除強制險給付後,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73,504元(計算式:11,084+9,326+8,000+13,500+8,190+148,300+150,000=348,400,348,400*0.7=243,880,243,880-70,376=173,504)。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3,504元,及自114年6月19日言詞辯期日翌日即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醫院 日期 病名 醫囑 頁碼 1 慈濟醫院 /腦神經外科 112年11月23日 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背部挫傷、腦震盪 112年11月21日病患經由急診入院接受藥物及觀察治療,112年11月23日出院。(一般病房住院共3日)需門診追蹤治療。 本院卷㈥ 第57頁 2 慈濟醫院 /腦神經外科 113年2月19日 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背部挫傷、腦震盪 病人因上述病因於112年11月21日經由急診入院接受藥物治療,後於112年11月23日出院,受傷後一個月內須絕對臥床,需專人全時看護兩個月,長背架為醫療所需,建議休養六個月,需於門診追蹤治療。 本院卷㈣第271頁 3 慈濟醫院 /腦神經外科 113年3月18日 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背部挫傷、腦震盪 病人因上述病因於112年11月21日經由急診入院接受藥物治療,後於112年11月23日出院,受傷後一個月內須絕對臥床,需專人全時看護兩個月,電動床與長背架為醫療所需,建議休養六個月,後於112年12月1日、112年12月22日、113年2月19日、113年3月18日回診,宜於門診追蹤治療。 本院卷㈣第271頁 4 慈濟醫院 /腦神經外科 113年5月3日 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背部挫傷、腦震盪、腰椎第四五節滑脫併椎管狹窄 病人因上述病因於112年11月21日經由急診入院接受藥物治療,後於112年11月23日出院,受傷後一個月內須絕對臥床,需專人全時看護兩個月,電動床與長背架為醫療所需,建議休養一年,後於112年12月1日、112年12月22日、113年2月19日、113年3月18日、113年5月3日回診,現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步態不穩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需於門診追蹤治療。 本院卷㈣第273頁 5 慈濟醫院 /腦神經外科 113年5月31日 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背部挫傷、腦震盪、腰椎第四五節滑脫併椎管狹窄 病人於112年11月21日經由急診入院,後於112年11月23日出院,受傷後一個月內須絕對臥床,需專人全時看護兩個月,電動床與長背架為醫療所需,建議休養一年,後於112年12月1日、112年12月22日、113年2月19日、113年3月18日、113年5月3日、113年5月31日回診,因骨質疏鬆且多處持續痠痛,建議益穩挺針劑治療注射(一次療程12個月),現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步態不穩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需於門診追蹤治療。 本院卷㈣第273頁 6 慈濟醫院 /腦神經外科 113年6月28日 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背部挫傷、腦震盪、腰椎第四五節滑脫併椎管狹窄 病人於112年11月21日經由急診入院,後於112年11月23日出院,受傷後一個月內須絕對臥床,需專人全時看護兩個月,電動床與長背架為醫療所需,建議休養一年,後於112年12月1日、112年12月22日、113年2月19日、113年3月18日、113年5月3日、113年5月31日、113年6月28日回診,因骨質疏鬆且多處持續痠痛,建議益穩挺針劑治療注射(一次療程12個月),現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步態不穩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預行腰椎四五節側前開融合手術,現因胸椎骨折後脊柱後凸嚴重,需更換特殊長背架使用,之後不適宜從事負重與久坐、久站之工作,仍需於門診追蹤治療。 本院卷㈣第275頁 7 慈濟醫院 /腦神經外科 113年8月23日 腰椎第3-4-5節椎間盤突出併滑脫 113年8月20日病患經由門診入院,於113年8月21日病患接受腰椎第3-4-5節側開椎間盤切除併融合器置入及骨釘固定,113年8月25日出院。病患術後需穿著硬背架三個月,出院後需繼續門診複查及勿提重物及過度彎腰(共住院6日) 附民卷 第12之1頁、本院卷㈣第277頁 8 慈濟醫院 /腦神經外科 113年9月2日 腰椎第四五節滑脫併椎管狹窄與第三四節椎孔狹窄、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背部挫傷、腦震盪 病人於112年11月21日經由急診入院,後於112年11月23日出院,受傷後一個月內須絕對臥床,需專人全時看護二個月,電動床與長背架為醫療所需,建議休養一年,後於112年12月1日、112年12月22日、113年2月19日、113年3月18日、113年5月3日、113年5月31日、113年6月28日、113年7月29日回診,因骨質疏鬆且多處持續痠痛,施行益穩挺針劑治療注射(一次療程12個月),現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步態不穩行走困難,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後於113年8月21日病患接受腰椎第3-4-5節側前開椎間盤切除併融合器置入及骨釘後固定手術,於113年8月25日出院,並於113年9月2日回診,病患術後需穿著硬背架三個月,為易跌倒之高風險群,術後建議專人照顧一個月,出院後需繼續門診複查及勿提重物及過度彎腰。 附民卷第13頁、本院卷㈣第279頁 9 慈濟醫院 /腦神經外科 113年9月30日 腰椎第四五節滑脫併椎管狹窄與第三四節椎孔狹窄、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背部挫傷、腦震盪 病人於112年11月21日經由急診入院,後於112年11月23日出院,受傷後一個月內須絕對臥床,需專人全時看護二個月,電動床與長背架為醫療所需,建議休養一年,後於112年12月1日、112年12月22日、113年2月19日、113年3月18日、113年5月3日、113年5月31日、113年6月28日、113年7月29日回診,因骨質疏鬆且多處持續痠痛,施行益穩挺針劑治療注射(一次療程12個月),現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步態不穩行走困難,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且半年內體重明顯下降(>10公斤),需加強鈣質與營養補充,後於113年8月21日病患接受腰椎第3-4-5節側前開椎間盤切除併融合器置入及骨釘後固定手術,於113年8月25日出院,並於113年9月2日、113年9月30日回診,病患術後需穿著硬背架三個月,為易跌倒之高風險群,術後建議專人照顧一個月,出院後需繼續門診複查及勿提重物及過度彎腰。 附民卷第15頁、本院卷㈣第281頁 10 慈濟醫院 /腦神經外科 113年11月4日 腰椎第四五節滑脫併椎管狹窄與第三四節椎孔狹窄、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背部挫傷、腦震盪、疑似失智 病人於112年11月21日經由急診入院,復於112年11月23日出院,受傷後一個月內須絕對臥床,需專人全時看護二個月,電動床與長背架為醫療所需,建議休養一年,後於112年12月1日、112年12月22日、113年2月19日、113年3月18日、113年5月3日、113年5月31日、113年6月28日、113年7月29日回診,因骨質疏鬆且多處持續痠痛,施行益穩挺針劑治療注射(一次療程12個月),現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步態不穩行走困難,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且半年內體重明顯下降(>10公斤),需加強鈣質與營養補充,後於113年8月21日病患接受腰椎第3-4-5節側前開椎間盤切除併融合器置入及骨釘後固定手術,於113年8月25日出院,病患術後需穿著硬背架3個月,為易跌倒之高風險群,術後建議專人照顧1個月,出院後勿提重物及過度彎腰,後於113年9月2日、113年9月30日、113年10月28日、113年11月4日回診,目前已有失智症狀(CDR:0.5),需於門診追蹤治療。 附民卷第17頁、本院卷㈣第283頁 11 慈濟醫院 不明(約113年間) 1.疑似失智 2.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 病人因失智症狀與車禍致骨折須專人照顧。 (照護需要評估: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附民卷19頁 12 慈濟醫院 /腦神經外科 114年3月21日 腰椎第四五節滑脫併椎管狹窄與第三四節椎孔狹窄、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背部挫傷、腦震盪、疑似失智 病人於112年11月21日經由急診入院,後於112年11月23日出院,受傷後一個月內須絕對臥床,需專人全時看護兩個月,電動床與長背架為醫療所需,建議休養一年,後於112年12月1日、112年12月22日,113年2月19日、113年3月18日、113年5月3日、113年5月31日、113年6月28日、113年7月29日回診,因骨質疏鬆且多處持續痠痛,施行益穩挺針劑治療注射(一次療程12個月),現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步態不穩行走困難,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且半年內體重明顯下降(>10公斤),需加強鈣質與營養補充(例如:鈣片、亞培補體素、雞精、膠原蛋白等營養補充品),後於113年8月21日病患接受腰椎第3-4-5節側前開椎間盤切除併融合器置入及骨釘後固定手術,於113年8月25日出院,病患術後需穿著硬背架三個月,為易跌倒之高風險群,術後建議專人照顧一個月,出院後勿提重物及過度彎腰,後於113年9月2日、113年9月30日、113年10月28日、113年11月4日、113年11月25日、113年12月23日、114年3月21日回診,目前有失智症狀(CDR:0.5),需於門診追蹤治療。 本院卷㈠第211頁、卷㈣第285頁 13 慈濟醫院 /腦神經外科 114年4月25日 腰椎第四五節滑脫併椎管狹窄與第三四節椎孔狹窄、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背部挫傷、腦震盪、失智前期 病人於112年11月21日經由急診入院,後於112年11月23日出院,受傷後一個月內須絕對臥床,需專人全時看護兩個月,電動床與長背架為醫療所需,建議休養一年,後於112年12月1日、112年12月22日,113年2月19日、113年3月18日、113年5月3日、113年5月31日、113年6月28日、113年7月29日回診,因骨質疏鬆且多處持續痠痛,施行益穩挺針劑治療注射(一次療程12個月),現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步態不穩行走困難,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且半年內體重明顯下降(>10公斤),需加強鈣質與營養補充(例如:鈣片、亞培補體素、雞精、膠原蛋白等營養補充品),後於113年8月21日病患接受腰椎第3-4-5節側前開椎間盤切除併融合器置入及骨釘後固定手術,於113年8月25日出院,病患術後需穿著硬背架三個月,為易跌倒之高風險群,術後建議專人照顧一個月,出院後勿提重物及過度彎腰,後於113年9月2日、113年9月30日、113年10月28日、113年11月4日、113年11月25日、113年12月23日、114年3月21日、114年4月25日回診,目前有失智症狀(CDR:0.5),需於門診追蹤治療。 本院卷㈠第213頁、卷㈣第287頁 14 慈濟醫院 /腦神經外科 114年6月16日 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背部挫傷、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腰椎第四五節滑脫併椎管狹窄與第三四節椎孔狹窄、失智前期 病人於112年11月21日經由急診入院,後於112年11月23日出院,後於113年8月21日病患接受腰椎第3-4-5節側前開椎間盤切除併融合器置入及骨釘後固定手術,於113年8月25日出院,後於113年9月接受CDR評估分數為0.5,為失智症前期,現中樞神經系統神經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須之日常活動尚可自理,屬神經障害失能等級第三級。 本院卷㈠第215頁、卷㈣第289頁 15 慈濟醫院 /復健科 114年6月16日 腰椎第四五節滑脫併椎管狹窄與第三四節椎孔狹窄、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背部挫傷、腦震盪、失智前期 病人於112年11月21日經由急診入院,後於112年11月23日出院,受傷後一個月內須絕對臥床,需專人全時看護兩個月,電動床與長背架為醫療所需,建議休養一年,後於112年12月1日、112年12月22日,113年2月19日、113年3月18日、113年5月3日、113年5月31日、113年6月28日、113年7月29日回診,因骨質疏鬆且多處持續疼痛,施行益穩挺針劑治療注射(一次療程12個月),現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步態不穩行走困難,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且半年內體重明顯下降(>10公斤),需加強鈣質與營養補充(例如:鈣片、亞培補體素、雞精、膠原蛋白等營養補充品),後於113年8月21日病患接受腰椎第3-4-5節側前開椎間盤切除併融合器置入及骨釘後固定手術,於113年8月25日出院,病患術後需穿著硬背架三個月,為易跌倒之高風險群,術後建議專人照顧一個月,出院後勿提重物及過度彎腰,後於113年9月2日、113年9月30日、113年10月28日、113年11月4日、113年11月25日、113年12月23日、114年3月21日、114年4月25日回診,目前有失智症狀(CDR:0.5),需持續復健物理治療。 本院卷㈠第217頁、卷㈣第291頁 16 慈濟醫院 /腦神經外科 114年6月30日 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背部挫傷、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腰椎第四五節滑脫併椎管狹窄與第三四節椎孔狹窄、失智前期 病人於112年11月21日經由急診入院,後於112年11月23日出院,後於113年8月21日病患接受腰椎第3-4-5節側前開椎間盤切除併融合器置入及骨釘後固定手術,於113年8月25日出院,後於113年9月接受CDR評估分數為0.5,為失智症前期,現中樞神經系統神經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須之日常活動尚可自理,屬神經障害失能等級第三級,仍需持續復健治療。 本卷卷㈣第293頁 17 慈濟醫院 /腦神經外科 114年7月25日 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背部挫傷、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腰椎第四五節滑脫併椎管狹窄與第三四節椎孔狹窄、失智前期 病人於112年11月21日經由急診入院,後於112年11月23日出院,後於113年8月21日病患接受腰椎第3-4-5節側前開椎間盤切除併融合器置入及骨釘後固定手術,於113年8月25日出院,後於113年9月接受CDR評估分數為0.5,為失智症前期,現中樞神經系統神經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須之日常活動尚可自理,屬神經障害失能等級第三級,須持續復健治療與門診追蹤。 本院卷㈤第189頁 18 慈濟醫院 /復健科 114年10月17日 腰椎第四五節滑脫併椎管狹窄與第三四節椎孔狹窄、胸椎第九節壓迫性骨折、背部挫傷、腦震盪 病人於112年11月21日經由急診入院,後於112年11月23日出院,受傷後一個月內須絕對臥床,需專人全時看護兩個月,電動床與長背架為醫療所需,建議休養一年,後於112年12月1日、112年12月22日、113年2月19日、113年3月18日、113年5月3日、113年5月31日、113年6月28日、113年7月29日回診,因骨質疏鬆且多處持續痠痛,施行益穩挺針劑治療注射(一次療程12個月),現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步態不穩行走困難,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且半年內體重明顯下降(>10公斤),需加強鈣質與營養補充(例如:鈣片、亞培補體素、雞精、膠原蛋白等營養補充品),後於113年8月21日病患接受腰椎第3-4-5節側前開椎間盤切除併融合器置入及骨釘後固定手術,於113年8月25日出院,病患術後需穿著硬背架三個月,為易跌倒之高風險群,術後建議專人照顧一個月,出院後勿提重物及過度彎腰,後於113年9月2日、113年9月30日、113年10月28日、113年11月4日、113年11月25日、113年12月23日、114年3月21日回診,114年4月25日回診,目前有失智症狀(CDR:0.5)。病患自114年6月16日開始復健物理治療,病患現在吞嚥困難。病患現在很痛,有打止痛針但無法改善症狀,需持續長期復健物理治療。 本院卷㈦第265頁 
附表二:
編號 醫院/科別 日期 金額 頁碼 1 慈濟醫院/急診外科 112年11月21日 950元 附民卷第27頁 2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2年11月21日至 112年11月23日 3,789元 附民卷第27頁 3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2年12月1日 1,535元 附民卷第29頁、 本院卷㈣第297頁 4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2年12月22日 1,230元 附民卷第29頁 5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3年1月19日 900元 附民卷第31頁 6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3年2月19日 1,340元 附民卷第31頁 7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3年3月18日 1,340元 附民卷第33頁、 本院卷㈣第303頁 8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3年4月11日 900元 附民卷第33頁 9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3年5月3日 1,390元 附民卷第35頁 10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3年5月31日 9,226元 附民卷第35頁、 本院卷㈣第297頁 11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3年6月28日 9,226元 附民卷第37頁、 本院卷㈣第299頁 12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3年7月29日 9,066元 附民卷第37頁、 本院卷㈣第299頁 13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3年8月20日至 113年8月25日 442,340元 附民卷第39頁 14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3年9月2日 9,326元 附民卷第39頁、 本院卷㈣第301頁 15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3年9月30日 9,306元 附民卷第41頁、 本院卷㈣第301頁 16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3年9月30日 50元 附民卷第41頁 17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3年10月28日 590元 附民卷第43頁 18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3年11月4日 2,480元 附民卷第43頁 19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3年11月25日 370元 本院卷㈠第199頁 20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3年12月23日 410元 本院卷㈠第199頁 21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4年3月21日 570元 本院卷㈠第201頁 22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4年4月25日 750元 本院卷㈠第201頁 23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4年6月16日 450元  本院卷㈠第203頁 24 慈濟醫院/復健科 114年6月16日 160元  本院卷㈠第203頁 25 慈濟醫院/復健科 114年6月16日 290元 本院卷㈠第203頁 26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4年6月30日 780元 本院卷㈣第305頁、卷㈤第181頁 27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4年6月30日 330元  本院卷㈣第305頁、卷㈤第181頁 28 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 114年7月25日 3,940元 本院卷㈤第183頁 合計   513,034元  
附表三:
編號 日期 金額 品名 頁碼 1 112年11月21日 1,500元 護腰 附民卷第111頁 2 112年11月24日 8,000元 長樹脂背架 附民卷第111頁 3 112年12月2日 13,500元 單人床床架床墊 附民卷第113頁 4 113年7月29日 19,500元 醫用背架 附民卷第115頁 合計  4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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