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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5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謝其達

原告
TRI SUGIANTI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告
CACIH UNENGSI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2,226元(即印尼盾164,888,2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印尼盾164,888,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2,226元(即印尼盾164,888,200元,以民國114年5月13日匯率545.58換算),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核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13年間均在新竹縣芎林鄉擔任看護一職,且同為印尼籍而結識,嗣後被告以其印尼家人做生意需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因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貸予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印尼盾169,818,200元,孰料,被告僅於113年11月23日提前清償原告印尼盾493萬元後便不知去向,原告於113年3月16日以通訊軟體WhatsApp向被告聯繫,催告被告清償剩餘借款印尼盾164,888,200元,惟被告仍一再推託,嗣後更是拒接原告電話,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匯款紀錄、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紀錄截圖(見竹北簡調卷第26頁至第36頁)在卷可佐,且被告受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之借貸並未約定有期限,而原告於114年3月16日以通訊軟體WhatsApp催告被告清償借款(見竹北簡調卷第36頁),且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已發生催告之效果,應認此未定期限之借貸已經催告屆期,被告迄今仍未清償,是原告請求返還借款,為有理由。

六、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2,226元(即印尼盾164,888,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7月17日(見本院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時間 金額(印尼盾) 備註 000年7月10日 2000萬 匯款戶名Fernanda bagas  satriya為原告兒子 000年10月23日 962萬 匯款戶名Fernanda bagas  satriya為原告兒子 000年11月1日 980萬 匯款戶名Fernanda bagas  satriya為原告兒子 000年11月7日 1225萬 匯款戶名Fernanda bagas  satriya為原告兒子 000年11月23日 -493萬 匯款戶名Cacih unengsih 為被告還款 000年12月4日 1948萬 匯款戶名Tri sugiyanti為原告 000年12月16日 4910萬 匯款戶名Samiyem 為原告母親 000年12月29日 2970萬 匯款戶名Mulyadi 為原告先生 000年12月31日 1002萬8200 匯款戶名Fernanda bagas  satriya為原告兒子 000年1月2日 984萬 匯款戶名Fernanda bagas  satriya為原告兒子 總計 164,888,200 164,88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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