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孫偲綺
- 法定代理人黃炳堯、李憲瑞
- 原告岱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龍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578號 原 告 岱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堯 被 告 龍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383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3,8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19,383元,及自114年7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4年2月至5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加 工塑膠製品,原告已依約出貨,貨款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18,474元,被告迄今仍未為給付,迭經催討未果。另原 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 惟屆期提示,遭以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未獲付款。原告前曾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上開貨款及票款,該存證信函已於114年7月14日送達被告,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契約、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18,474元、票款100,909元,合計219,383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9,383元,及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物料採購單、應收帳款明細表、出貨單、統一發票、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 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 有明文。系爭支票既為被告所簽發,經屆期提示而遭退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票載文義負其責任。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上開貨款及票款,該存證信函已於114年7月14日送達被告,有存證信函及回執在卷可稽,被告迄未給付,依前揭規定,被告即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㈣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契約、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9 ,383元,及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應僅在促使法院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已,此部分尚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龍熒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嘉南分行 FD0000000 94,609元 114年5月31日 114年6月2日 2 龍熒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嘉南分行 FD0000000 6,300元 114年6月30日 114年6月30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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