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羅紫庭
- 法定代理人李龍達
- 原告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642號 原 告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龍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8,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96元, 原告已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尚應補繳34,696元之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34,69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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