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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吳芙蓉
  •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葉志忠

  • 原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646號 原 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被 告 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3,14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的500元,原告尚應補 繳22,64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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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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