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646號
- 原 告
-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祥
- 被 告
- 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4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的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2,64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