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陳美利
  • 法定代理人
    李龍達、葉志忠

  • 原告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709號 原 告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龍達 訴訟代理人 陳俊亮 被 告 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50,125元,及自附表所示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3,58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下稱 系爭支票),距屆期提示均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遭退票,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聲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均影本)為證(司促卷第11至2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雖曾對於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僅辯稱本件原告之請求及金額尚有糾葛云云,然未具體指明抗辯理由並提出證據,所辯自難憑採。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經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並經原告提示而遭退票,依上開規定,自應依票載文義負票據上責任。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賴琪玲 附表: 編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付款人 1 95,353元 114年6月30日 114年6月30日 TD0000000 華南銀行 豐原分行 2 96,358元 114年7月10日 114年7月10日 SD0000000 華南銀行 豐原分行 3 58,414元 114年7月20日 114年7月21日 SD0000000 華南銀行 豐原分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