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孫偲綺
- 法定代理人林蔚哲
- 原告金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718號 原 告 金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宏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864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5,753元(計 算式如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5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00萬元) 1 利息 700萬元 114年8月7日 114年8月11日 (5/365) 6% 5,753.42元 小計 5,753.42元 合計 700萬5,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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