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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7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孫偲綺

原告
金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宏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8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5,753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5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00萬元) 1 利息 700萬元 114年8月7日 114年8月11日 (5/365) 6% 5,753.42元  小計       5,753.42元 合計        700萬5,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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