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77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許榮唐
被告
基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芯怡即陳怡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宏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19,2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2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