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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
    戴俊郎

  • 原告
    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至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965號 原 告 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俊郎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律師 被 告 王至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原告撰狀日期民國114年11月5日書狀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568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聲 明第2項=20,800*23+805*6.00000000≒483,568,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57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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