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542號
- 聲請人
-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貴育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7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54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貴育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7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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