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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60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聲請人
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戴俊郎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提出地政機關核發,坐落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
  記謄本(均應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提出戶政機關核發,坐落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所有權人如有已開始繼承之情形
  ,應提出所有權人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製作繼承系
  統表。
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
  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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