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60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廖政勝

聲請人
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戴俊郎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至行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參酌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下稱訴之聲明),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以定審判範圍,不得模稜兩可、前後矛盾。

原告撰狀日期民國114年8月5日書狀訴之聲明第1項未明確記載土地範圍、面積,難認已具體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