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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調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羅紫庭羅紫庭
  • 法定代理人
    彭建章

  • 原告
    鄭志鴻
  • 被告
    彭如菱群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鄭志鴻 相 對 人 彭如菱 群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建章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簡調字第962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下午3時3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朱燕文 劉興錫 盧文堂 侯錦英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鄭志鴻 相 對 人 彭如菱 群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 理 人 彭建章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3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整。給付方法: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給付聲請人50,000元,及自114年12月25日起至115年5月25日止,按月於每月25 前各給付30,000元,115年6月25日給付20,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未清償之全部金額並應加計自違約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遲延利息。二、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215號所載本票債權併因相對人上開 給付方法清償而消滅。 三、聲請人當庭返還如附件所示之借款契約書、退票理由單及支票正本予相對人3人。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鄭志鴻 相 對 人 彭如菱 群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 理 人 彭建章 調 解 委 員 朱燕文 劉興錫 盧文堂 侯錦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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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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