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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調字第962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羅紫庭羅紫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962號

聲請人
鄭志鴻
相對人
彭如菱
相對人
群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彭建章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簡調字第962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下午3時3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池冠儒調解委員 朱燕文劉興錫盧文堂侯錦英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鄭志鴻相 對 人 彭如菱群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法定代 理 人 彭建章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3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整。給付方法: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給付聲請人50,000元,及自114年12月25日起至115年5月25日止,按月於每月25前各給付30,000元,115年6月25日給付20,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未清償之全部金額並應加計自違約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215號所載本票債權併因相對人上開給付方法清償而消滅。

三、聲請人當庭返還如附件所示之借款契約書、退票理由單及支票正本予相對人3人。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聲 請 人 鄭志鴻相 對 人 彭如菱群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 人法定代 理 人 彭建章調 解 委 員 朱燕文劉興錫盧文堂侯錦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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