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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字第14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薛中梅
被告
黃彥竣即王祈Hair Salon
被告
豐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韋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豐釀髮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豐釀有限公司」。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經查:本件共同被告為豐釀有限公司,而非「豐釀髮品有限公司」,此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誤寫,自應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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