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朴小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李韋臻
- 原告薛中梅
- 被告黃彥竣即王祈Hair Salon、豐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字第143號 原 告 薛中梅 被 告 黃彥竣即王祈Hair Salon 被 告 豐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韋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豐釀髮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豐釀有限公司」。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經查:本件共同被告為豐釀有限公司,而非「豐釀髮品有限公司」,此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誤寫,自應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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