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朴小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羅紫庭
- 法定代理人賴榮崇
-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周業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朴小字第19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王振碩 被 告 周業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61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宗軒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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