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朴小字第198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陳巧姿
- 訴訟代理人
- 王振碩
- 被告
- 周業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61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